第158节(2 / 4)
我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个案例。”邢律师道。
“方律师,请继续。”赵律师虽然不是完全同意,但暂时找不到更多的理由驳斥方轶,只能让他继续。
“好的,县医院在抢救被害人的过程中存在误诊,这是另外一个介入因素,我认为这个介入因素也不能切断被告人的投毒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理论上,如果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则应当考察介入因素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进而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大概率可能性,则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回到本案,一、被害人因被告人投毒行为所诱发的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是基于某种外在诱因而引发的,刚才赵律师也提到了这种症状往往比较难正确诊断。当然我不懂医学,这种病症到底有多难诊断,可以再向医院求证下。
如果真的是很难诊断的病症,医院在抢救被害人的过程中,出现误诊有可能是比较难避免的。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共投放了半针筒甲胺磷农药,剂量不大,而且是向数条丝瓜中分别注射的。被害人在食用有毒丝瓜后,并未出现非常强烈的中毒症状,这也加大了医院准确诊断其病因的难度。
三、被害人中毒后,对其进行施救的是当地的县医院。本地县医院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大家恐怕都有基本认识,当遇到本案的特殊病症时,能够正确诊断出来的几率有多大,恐怕不用我说,大家也能猜出来。
综上,我认为医院诊疗失误这一介入因素对本案因果关系的影响很小。被告人的投毒行为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因素。
以上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意见,希望对赵律师办案能有一点点帮助。毕竟我对案件的了解不是太多,说的不全或者不对的地方还请包涵。”方轶说完看向众人。
赵律师坐在前面,一个劲儿的点头,没说话,按照方轶的说法,他之前跟当事人说的会全部被推翻,这是他不能接受的。
方轶的观点有人反对,当然也有人支持,万可法满意的点着头,没说话,不过从他的表情上可以看得出,他力挺方轶。
你搞理论研究屈才了,应该去搞足球!
“好了,这个问题先探讨到这儿。大家各抒己见发表各自的观点,这一点很好,下面探讨下一个问题:被告人周月娥向被害人菜园里种植的丝瓜中注射农药,该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华连成不想大家再纠缠第一个问题,便直接转移话题到了第二个问题上。
“老规矩,我先说下我们内部探讨的结果。基本上有两个意见:
第一个意见:被告人为泄私愤投毒杀人,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对象,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定被害人汪秀琴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本案罪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第二个意见:被告人向被害人菜园中种植的丝瓜中注射农药,起初虽仅以杀害被害人为目的,但因丝瓜生长在户外,极有可能被其亲友或其他村民摘食,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故被告人的行为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应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
我赞同第一种意见,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定性。”赵律师道。这样定性对于当事人来说,无疑是最有利的,也是赵律师的辩护方案。
“我支持第二种意见。因为村里各家的菜园都是开放式的,村民互相摘取菜园蔬菜的情况十分常见。所以被告人的投毒行为无形中威胁到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应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邢律师道。
大家都看得出来,赵律师和邢律师的意见是针锋相对的,方轶很好奇,平日里两人碰到一起会不会抬杠。
“我先说下我的看法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所谓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于本案……,方律师,你怎么看?”尚教授一脚将球踢给了方轶。
不待这样的,你说你就说呗,怎么还往我这儿推啊!这是几个意思啊!方轶一脸不解的看向尚教授。
“我的意思是你们做律师的实践经验比较丰富,不像我们整天在学校搞理论研究,所以我想听听你的意见。”尚教授眼神中闪过一丝尴尬。
“那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以杀害特定少数人为目的而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案件的定性确实很容易引起争议,我觉得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方轶心里对尚教授这个恨,心中暗道:尚教授啊,你搞理论研究屈才了,你应该去搞足球,踢来踢去的多带劲啊。
“我认为如果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除了特定目的(杀害的特定少数人)外,还可能威胁或危害到其他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且行为人对此又有认识,则说明行为人存在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心态,那么行为人投放危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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