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7节(3 / 4)
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比如,父母将婴幼儿遗弃路边后躲到附近角落观察,直至孩子被人抱走才离去;或者发现无人注意,又将孩子带到银行或者办事大厅内遗弃,虽属二次遗弃,但其变更遗弃地点,是希望幼儿能够得到他人关注、救助,关心幼儿性命安全,采取措施减少伤害。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遗弃。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多年前办过的一个故意杀人案……”说到此处,孟广达停住了,摸出一根烟点燃,深深的吸了一口,眼神复杂起来。
这种误会挺好!
“当年,我曾办过一个案子,被害人是个三岁多的盲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他父亲将他带到河边后偷偷跑开了,导致盲童在摸索中掉入河内淹死,而在他坠河之时,他父亲就站在不远处的岸边看着……
被告人告诉我,当时他看到孩子在河水中挣扎,听到孩子喊‘爸爸,救命!’,心碎的跟玻璃渣子似的。
他把嘴唇咬掉了一块肉,眼泪流成了河,但是他仍然没有动,他已经借了所有能借的钱,实在没办法了。”孟广达深吸一口香烟,然后用力将香烟撵灭在玻璃烟灰缸内,整理了下情绪。
“从法律上讲,他主观上应当预见到盲童有掉入河中淹死的可能性,但其却不管不顾,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放任甚至追求盲童死亡的故意,那个案子最后法院就是以故意杀人罪判的。
综上,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被告人实施遗弃行为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如果是,则可以遗弃罪定罪;否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池云发、祁仁霞获悉自己刚出生不久的女儿身患重病,不仅不予救治,反而狠心抛弃,先是遗弃在医院附近的田地里,因担心过路行人发现并施救,又将女儿带至山林中予以遗弃。由此可见,二被告人不愿意让女儿获救、希望女儿死亡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因此,我认为本案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由于二被告人的女儿被群众及时发现救回,二被告人系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归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法院是可以对二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的。”孟广达说的很细致。
耿震边听边记,其他团队的律师可不会把案子分析的这么透彻,总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即便讨论案情也只会轻描淡写的说几句,没人愿意浪费这么多时间和脑细胞讨论别人的案子。
之所以孟广达会这样做是因为之前方轶就是这么做的,周五例会讨论案子时也是这么要求的,后来时间一长团队里的律师自然有样学样,慢慢律师们就形成了习惯。
团队里的这种习惯对于年轻律师的成长非常有好处,所以方轶团队的律师专业能力才会那么强。这都是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的。
“嗯,我明白了。谢谢孟律师。”耿震回味着孟广达刚才的解释。
“如果不嫌弃,就叫达哥吧,大家都这么叫我,都是一个团队的,叫孟律师显得生分。”孟广达微笑道。
……
周三时,方轶正忙着看所里新发的文件,宋辉一脸微笑的走了进来。
“方律师,上次咱们讨论的那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子,最高院那边有结果了。”宋辉晃了晃手中的es快件。
“哦?!怎么判的?”方轶好奇的看向他,想验证下团队讨论的结果是否正确。
“最高院采纳了咱们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巩达系为自杀而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属间接故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最高院认为对巩达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后,最高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省高院维持第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巩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省高院重新审判。”说着,宋辉将裁定书递给了方轶。
他没说最高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而是说采纳了“咱们”的辩护意见,是因为这个案子是团队集体讨论并制定的辩护意见,不是他老宋一个人的功劳,由此也可以看出老宋很忠厚。
“嗯,你把裁定书拿给大家看看,特别是让新来的律师都看看,让大家都高兴下。”方轶这么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让新来的律师对团队增加信心,信任团队,同时也为团队骄傲。
“好嘞,我已经给被告人家属打过电话了,他们同意继续委托咱们办这案子。”宋辉很兴奋。他不是因为赚到了律师费而兴奋,是因为绝处逢生而高兴。
“嗯,这案子发回重审,基本上被告人死不了了,但是法院不会轻判,估计有可能判死缓。”方轶想了想道。
“下午当事人来所里签委托,我会跟他们说清楚。”宋辉回道。
果然不出方轶所料,一个月后,省高院经重新审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巩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折腾了一年多的案子终于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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