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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节(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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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这表明在传统观念中被害人承诺对违法性的认定存在一定影响。

其实我本人对本案的被告人也很同情。

但是,在当代刑事理论体系中,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存在一定的限制。

一般来说,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即使是纯属于公民个体的私权,也并非完全由权利主体自由处分。比如生命权就不可自由处分,经被害人承诺而杀人的,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们现行的《刑法》没有专门就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有被害人承诺情形的故意杀人,原则上都不将被害人承诺作为杀人犯罪的阻却事由,但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荣阳帮助自杀的行为虽然系在母亲吕艳兰的请求下实施的,但由于其侵害的生命权超过了被害人承诺可处分的范围,故不能排除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杜庸阐述着他的观点。

“其实我更关心的是如果被告人荣阳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刑的问题。

说实话,我内心里也是同情被告人的。”宋辉见杜庸发表完了意见,把话茬接了过来。

“这是咱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杜庸一脸严肃的说道:“既然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在罪名确定的情况下,怎么说服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是我的义务,也是我的工作重点。”

宋辉很理解杜庸的感受,明明知道被告人是孝子,但是却无力为他洗脱罪名,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罪轻辩护,这是最符合现实的,目前来看也是最可取的辩护方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对于何谓‘情节较轻’,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以我的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会将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帮助自杀、生母因无力抚养亲生婴儿而溺婴等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

所以我建议杜律师可以从这方面入手,再加上本案在网上形成的大量正面评论,成功的希望比较大。”宋辉建议道。

团队的律师献计献策,直到下班才散去。

……

这一日下午,方轶正在低头忙碌着,敲门声响起,进来一位圆脸的男律师。这位律师方轶眼熟,知道他是法律援助团队的律师,但却不知道他的名字。

“方律师您好。我是法律援助团队的律师,周元中。”圆脸男律师进门后,自我介绍道。

“您好,周律师,您找我有什么事吗?”方轶好奇的看向他。

“我们法律援助团队要招聘一名律师助理,我想推荐一个人担任这个职务。刚才我去找过万主任,但是万主任让我来找您。”周元中一脸的诚恳,眼巴巴的等待着回答。

“哦?您把简历给我吧。”方轶看到他手中拿着一张a4纸,应该是个人简历。

周元中急忙将手中的简历递了过去:“方律师,这个人学历不高,而且以前还有些前科,但是我还是希望您能给他一次机会。”

“嗯,我先看看。”方轶并没有答应他,也没有拒绝,只是微笑着看向他。

周元中与方轶不熟,表示感谢后离开了办公室。

法律援助团队招聘的律师助理,说白了就是一个打杂的,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很多工作都是熟练工种,工资也不高,这种工作法学毕业生根本看不上。这事,之前万可法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过一次。

方轶不明白周律师为什么要推荐一个有前科的人。另外,他想不通一个小律师助理而已,万可法为什么会把周元中打发到自己这里来,人事部门不能处理吗?

方轶习惯性的拿起简历看了一眼,简历上的人名叫马思达,二十三岁,初中毕业便开始混迹街头,因为打架曾被行政拘留了十日,后来因打架斗殴被司法机关处理过,被判了一年半,才出来半年。

从简历上看这个马思达是一个典型的小混混。方轶对这种人没有什么好感,随手就将简历扔到了一旁,继续工作。

一个多小时后,方轶处理完了手头的工作,他又看到了那份个人简历,突然意识到了一个问题,这种事为什么万可法不直接拒绝,要交给自己处理?

虽然方轶已经被提升为律所副主任,也接过了一部分管理工作,但是人事工作一直是万可法亲自抓的,怎么就突然落到了自己头上?

方轶看着手中的简历,实在看不出什么特别之处,如果非说特别之处,可能就是被推荐过来的人比较特别,这是他入行以来见过的最差的简历,虽然他见过的简历数量不多,仅限于团队律师和实习律师的简历。

左右无事,方轶拿起手机给王德友打了过去,约他过来办公室喝茶。

周元中

王德友下午刚开庭回来,正在看后天开庭的案卷,突然接到方轶的电话,感到很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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