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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节(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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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暗道:这家伙不会忽悠我吧,算了,一千块而已。来了,我赚点外快;不来,我耳根子清净,怎么都不亏!

伍庆辉的耳根子注定是不能清净了,次日下午他接到了黄毛的电话,当事人将于第二天上午来律所见方轶。

来见方轶的是一对母子,母亲姜兰四十多岁的样子,穿金戴银,一张大脸耷拉着,满脸的忧愁,眼睛里隐隐的带着泪花;儿子徐晨大约二十七八岁,皮肤保养的比大姑娘都好,一身名牌穿着不俗,小分头,看着有些流里流气。这一家的生活条件应该不错。

“姜女士,您带判决书了吗?”方轶寒暄了几句后,问道。

“带了。”不待姜兰说话,儿子徐晨从随身携带的皮包中拿出了一份刑事判决书。

方轶接过判决书,边看边问对面的母子,基本上把案发经过搞明白了。

徐家不在本市,在隔壁市下面的徐家村。徐晨的父亲,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徐启国,是徐家村的村委会主任。

前年六月中旬,县里的一家培训学校准备扩大规模,正愁没有钱发展之时,听闻徐家村因为市里修公路征地拆迁,拿到了不少拆迁款,培训学校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汤建尧便通过朋友认识了徐家村的村主任徐启国。

随后,汤建尧以培训学校缺少资金发展为由,向村主任徐启国提出想从徐启国所在的徐家村村委会借款人民币二百万元,年利率为百分之十(单利)。

徐启国在未与村委会其他成员商议的情况下,安排村委会会计将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共二百万元分两次借给了培训学校使用,约定年利率为百分之十(单利)。

汤建尧拿到借款后,开始着手扩大培训学校的租赁场地,做广告,增加办公用品,招聘教师等工作,但是发现预算做少了,手里的钱不够用,日后培训学校的运营也得需要费用,于是他再次找到了徐启国。

这次,汤建尧向徐启国提出向徐家村村委会借款六百万元,这六百万元中包括之前已经借出的二百万元。

徐启国觉得这次培训学校借的钱太多,自己做不了主,便在当年九月初召集村委会委员会议就是否给县里培训学校借款事宜进行讨论。

在此次会议中,徐启国并未将之前已经借款给培训学校二百万元的事告诉参加会议的村委会委员。

经过一番讨论,大家都觉得培训学校的收入还可以,学生多,回款不是问题,村里的拆迁补偿款趴在银行账户上利息太低,一致同意将拆迁款中的六百万元借给县里的培训学校,并签署了会议决议。

会后,徐家村村委会与培训学校签订了六百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百分之八,借款期限十二个月。

借款合同签订后,徐家村村委会分三次向培训学校共支付了五百五十万元,包括之前借给培训学校的二百万元。截至去年八月,培训学校已归还了二百四十万元。

后来被人举报,徐启国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时尚未归还的金额为三百一十万元,此后通过司法程序大部分款项被追了回来。

此后,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启国犯挪用公款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启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徐启国作为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超越职权范围,在未经村委会集体讨论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二百万元挪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发后被告人挪用的大部分款项已经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启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一审宣判后,徐启国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其向县里培训学校借款二百万元,村委会已事后追认,该借款是集体行为,而且在借款过程中,他本人并未盈利,请求依法改判无罪。

“徐先生,您父亲的案子已经提起上诉了,是吗?”方轶将目光从判决书上移开,看向对面的徐晨。

“提上诉了,是之前那位律师按照我爸的意思,帮着写的上诉状。这是上诉状。您看下。”说着徐晨又从包里拿出一份上诉状,递了过去。

方轶看了看,上诉状很简单,总体上尚可。

“案子现在是在县法院还是移送去中院了,这您知道吗?”方轶问道。

“好像是昨天移送去的中院。对,就是昨天。

方律师,之前那位张律师说我爸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准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当时律师也是这样辩护的。

法院却判我爸构成挪用公款罪,这判决是不是有问题?”徐晨望着方轶,见他放下了上诉状,问道。

“嗯,这案子判的确实有问题。

正常情况下,村主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无法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但是本案中,您父亲徐启国管理征地补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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