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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节(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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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完杜庸的话,张水兰掩面大哭,关继宝一脸的愁容不断的吸烟,整个头都埋在了烟雾中。香烟的烟雾熏的云乔直皱眉,可又不好说什么。

夫妻两其实早就想到儿子会被判死刑,只是心中一直存在侥幸,希望奇迹会出现,毕竟他们夫妻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可他们却忘了被害人家里也只有一个孩子。

法律是冰冷的,更是无情的!

杜庸和云乔看着夫妻二人心里很不是滋味,可再不是滋味工作该干还得干,这就是他们的职业。

市检察院以关江犯故意杀人罪和入室抢劫罪,向中院提起公诉。关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却一再辩称他不是故意杀人,是因为紧张而失手杀人。

因为案子相对比较简单,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证据充足,辩护人对案件事实也没有异议,所以庭审程序进行的很快。双方的焦点集中在了定罪及量刑上。其实量刑上的争议很小,不管如何辩护,故意杀人罪是跑不掉的,死刑也是九成九的概率。

但是杜庸觉得依旧有辩护的空间,因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准确。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关江在盗窃过程中,为强行劫走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的,应定故意杀人罪。

根据二零零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关江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两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关江判处死刑。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被告人关江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看向被告席上一脸惶恐的关江。

“我不是故意杀人,我当时太害怕了,呜呜……请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改……”可能是听到检察员建议死刑,关江直接崩溃了,眼泪跟洪水似的,哭的泣不成声,全身颤抖。

毕竟他才十八九岁,刚刚成年,尚未真正的踏入社会就要被判死刑,他承受不住也很正常。

待关江情绪稍微稳定后,审判长看向杜庸:“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关江在盗窃过程中,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刑,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在盗窃过程中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的情形,要求行为人在主观目的方面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到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捕或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本案中,被告人关江与被害人在同一个村子居住,彼此互相熟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系年仅十岁的小孩子,并无抓捕被告人的意思和能力。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杀人的原因就是担心被害人将其盗窃的事情说出去,意图杀人灭口。”

死刑!

“由此可见,被告人关江的杀人灭口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其实施暴力的主观目的已不是为了强行劫走财物,而是单纯地为了剥夺他人的生命,具有杀人的故意而非抢劫的故意。

另外,对于行为人的同一犯罪事实,不能重复论罪;在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被评价为一个犯罪的事实根据时,不能再将该因素作为另一个犯罪的事实根据进行评价。

本案被告人关江仅实施了杀人行为,此行为已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评价,不能再据此作为认定抢劫罪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关江系在盗窃过程中为灭口而杀人,并非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以及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抢劫的目的要件,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

杜庸说完,抬头向了一眼审判长后,看向被告席上的关江,他还在抽泣。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觉得双方似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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