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4节(1 / 3)
由上可知,张汗在本案中没有对杨祖刚等实行犯实施心理帮助行为。
在杨祖刚等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张汗并没有到盗窃现场,也没有为他们提供作案工具或创造犯罪条件。
张汗携带现金到交易现场向闫云哲收购赃物时,杨祖刚等人的盗窃犯罪已经实施完毕(既遂)。张汗携带现金向闫云哲收购赃物的行为,发生在杨祖刚等人盗窃得手并将赃物转移后,故该行为不属于对杨祖刚等人盗窃行为的帮助行为。
有鉴于此,张汗在本案中也没有对杨祖刚等人的犯罪行为提供物理上的帮助。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汗没有与杨祖刚等人事前通谋,在杨祖刚等人盗窃过程中,张汗主观上也没有帮助杨祖刚等人实施盗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对杨祖刚等人实施盗窃行为,既没有实施心理帮助,也没有实施物理帮助。张汗收购赃物的行为也不是对杨祖刚等人实施盗窃的帮助行为,而是单纯的事后销赃行为,故其行为不属于共同盗窃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盗窃共犯。
虽然被告人张汗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其明知是杨祖刚等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张汗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鉴于被告人张汗归案后如实供述,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汗判处缓刑。完毕。”孟广达说的口干舌燥,也不知道法官能不能采纳。
……
这是啥?
经过两轮的唇枪舌战,休庭后,合议庭当庭进行了宣判。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祖刚、白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闫云哲为非法牟利,事先与杨祖刚一伙通谋,事后对杨祖刚一伙盗窃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系杨祖刚一伙盗窃犯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张汗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为非法牟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杨祖刚、白实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其中,白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祖刚,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云哲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祖刚、白实、闫云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张汗与杨祖刚等人事先通谋,事后收购杨祖刚等人盗窃的赃物的事实缺乏依据,故指控张汗是盗窃犯罪的共犯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祖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白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闫云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张汗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人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这都是后话。
旁听席上,张汗的媳妇祝玉芝听闻自家老公,摇钱树,钱袋子被判了二年,心中一阵哀嚎,以后这日子可咋过啊!
她琢磨着探监的时候问问张汗自家那几张银行卡密码是多少,手里这点钱都不够交纳罚金的,买包包就更不用提了。
“孟律师,我们家张汗被判了两年,以后家里没了收入来源,这日子可咋过啊!”法院的大门外,祝玉芝趴在自己的奥迪a4车头机盖上,一把鼻涕一把泪。
“是呀!这日子不好过!”孟广达看着眼前的奥迪车,心中不是滋味:你家又是豪车又是楼房的都没法过,我们这背房贷骑电动自行车就更没法过了,人跟人真是不能比。
“祝女士,您别哭了,您老公被判了二年,折抵之前被羁押的半年,算下来真正蹲大牢的时间也就一年半,如果表现好,能减刑,说不定明年春节能回家过年。”宇文东见她哭哭啼啼的,只好好言相劝。
“真的?”祝玉芝抹了一把眼泪。
“真的,您要是再不把车开走,停车费可得大几百了。”宇文东劝说道。
“对对,你说的对,这地方停车费太贵,我送你们回去吧,顺路。”祝玉芝想起停车费的事,立刻钻进了车里。
入夜后,气温又下降到了零下十五度,虽然本地的西北风没有东北地区那种透骨的寒冷,但在外面待时间长了脚也会被冻的发木。
宇文东的棉服是上大学那年买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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