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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节(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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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是唐昌时接待的。

当事人咨询的案子是个强奸案,案情比较简单,被告人庄振威约见同城女网友(十六周岁),两人约在酒吧见面,而后庄振威将女网友灌醉实施了强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庄振威抓获归案。

庄振威的父亲庄立来到律所,咨询唐昌时,问他有没有路子把人捞出来,唐昌时说没有,他确实没有这个路子。庄立立刻起身,准备离开去找其他律师。

唐昌时已经一个多月没接到案子了,眼见着有当事人上门怎么能轻易放过,虽然刑事案子他不熟,但是办法还是挺多了。

他立刻拉住了庄立,告诉他其实他儿子的案子也不是没有办法摆平。庄立一听立刻眼露亮光,两人就在接待室内嘀嘀咕咕了半天,最后庄立聘请唐昌时作为儿子庄振威的辩护人,并支付了律师费一万元。

何必呢!

签订委托协议后,唐昌时和庄立去找了被害人项晴(女网友),谈和解的事。最终庄立以一万元诱使被害人项晴作虚假陈述,谎称两人是恋人关系,是她自愿与被告人发生的关系,意图使被告人庄振威无罪释放。

此后,唐昌时和本所的另外一位男律师找到被害人项晴作了一份调查笔录。在该份笔录中,被害人按照庄立的要求作了虚假陈述,称是自愿和被告人发生的x关系。

拿到调查笔录后,唐昌时将笔录提交给了检察院,并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被害人项晴出庭作证,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被害人在接受法院的询问时,对强奸的事实作了虚假陈述,随后案子被退回做补充侦查。

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害人系在收取被告人父亲庄立贿赂的情况下改变陈述。此后再次开庭,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庄振威有期徒刑十年。

随后,被告人的父亲庄立被抓获,庄立供述是唐昌时律师让他去找的被害人,以一万元引诱被害人变更陈述内容。此后律师唐昌时被警方以妨害作证罪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昌时、庄立采用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项晴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庄立和项晴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唐昌时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庄立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项晴犯包庇罪,判处管制一年。

一审判决后,唐昌时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唐昌时身为被告人庄振威的辩护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擅自向被害人项晴调查取证,并贿买被害人作虚假陈述,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诉讼的正常进行,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原审被告人庄立在上诉人唐昌时的指引下,出资收买被害人项晴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被告人项晴在唐昌时、庄立的指使下,改变原向侦查机关所作的真实陈述,作虚假陈述,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但鉴于其情节显著轻微,又系未成年人,故不以犯罪论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唐昌时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原审被告人庄立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原审被告人项晴无罪。

“哎!早以前我劝他跟我一起办刑事案子,他还说刑事案子风险太大,他不做,结果这才几年他已经来者不拒了。

为了赚钱,他居然鼓动当事人的父亲去找被害人……,这是刑事案件的大忌。即便他不懂也该知道私下引导被害人做假证是违法犯罪。

这只能说明一点,他是真的缺钱!”孟广达的表情很复杂。

“现如今法律市场鱼龙混杂,法律公司和销售团队,除了不能上法庭外,其他的什么都能做。司法机关也不管,是个公司就能干法律的事,市场肯定混乱。竞争不激烈才怪,内卷是迟早的事。”周颖愤愤不平道。

“嗯,这么搞下去法律市场迟早要被搞完蛋。凑活干吧,好在咱们团队的业务不少。”孟广达说道。

“嗯,咱们的主要业务方向是刑事业务,相对来说好些。一般的当事人遇到刑事问题第一反应还是要找律师,因为关系到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当事人还是更相信律师。所以咱们的业务还好。”周颖回道。

“这案子,转了一圈,最后律师被判了一年,另外两个人一个被免于刑事处罚,一个无罪。搞来搞去为了一万元的律师费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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