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2节(3 / 3)
。
“嗯,你说的这些条件,我在读博时也见到过。我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承诺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此时,方轶插话道。
“为什么?杜律师,您是怎么理解这案子的?”周颖有些搞不太明白,不是她的理解有问题,是因为她之前没有注意过被害人承诺与阻却犯罪之间的关系,所以现在她才会有些在云中雾中的感觉,虽然觉得被告人应该构成犯罪,但是又说不太清理由。
“这块内容之前我接触的也少,我只是查到了相关内容,但是让我来解释……这个有点难。毕竟没办过相关的案子,纸面上的理解还是差了一些。”杜庸很实在的说道。
律师又不是神,有不懂的地方很正常。如果不懂装懂那才尴尬,往大了说那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往小了说,长此以往,同事会不把你的意见当回事,团队中将没有你的位置。
孟广达没有说话,看向方轶,他对这个问题确实有些吃不准。
“我说说我的理解哈,有问题或者有不同意见,大家提出来。我的理由是:
一、根据《刑法》的分类,非法行医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侵害的是社会法益;任何人对社会法益都没有承诺权限,所以患者的承诺是无效的。
二、在被害人并不了解非法行医者的具体治疗方案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者的具体治疗行为并没有得到承诺,对治疗行为的承诺,只能是具体的承诺。
患者求医的目的是治病,不可能承诺对自己造成伤亡。所以非法行医者致患者伤亡的行为,不可能因为被害人承诺而阻却犯罪的成立。
三、一般来说,非法行医者会谎称自己具有医生执业资格,或者谎称自己具有高明的医术,又或者给自己冠以神医、祖传医术、老专家等光环,使患者信以为真,患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向非法行医人求医。
这显然不能认为是患者的真实意思,说的直白些,如果患者了解真相,肯定不会向其求医。由于患者求医是基于误解,因而其承诺也是无效的。
四、非法行医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违法的,所以即使非法行医行为取得了患者的同意,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方轶解释道。
挖个坑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在非法行医案件中,如果非法行医的人隐瞒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事实,从而致使被害人错误做出同意其对自己实施医疗行为的承诺的,则因该项承诺并非是出自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故而不能构成可以排除行为人犯罪性的承诺。”云乔眨着大眼睛说道。
“反过来说,即便非法行医的人已告知被害人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事实,被害人仍然同意或者请求其为自己医疗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的同意或者请求仅是对医疗行为本身的抽象承诺,并不包括对非法医疗行为可能引致的伤亡结果的承诺,也不能构成可以排除行为人犯罪性的承诺。
在上述情况下,即使被害人明确表示自愿承担医疗风险,由于被害人对公共卫生这一社会法益并无承诺权限,其承诺仍然是无效的,仍然不能因此排除行为人非法行医行为的犯罪性。是这样吧?”周颖脑子转的很快,方轶说完后,她已经抓到了关键点。
“对,你可以这样理解。”方轶微笑道。
“我有个问题,如果确实有医术,但是未取得行医资格,却治好了患者的疾病,这个怎么算?”云乔突然问道。
“如果患者被治好了,那么你说患者还会去公安部门报案或者举报他非法行医吗?”孟广达笑呵呵的反问道。
“哦,也是哈!都治好了,患者肯定是不会去报案的。”云乔想了下,自言自语道。
“但是患者不报案,不代表别人不报案,比如竞争对手,行政管理部门。如果从法律上分析,他们举报或者处罚非法行医,没有任何问题,既行使了权利,又规范了市场,但是在当地老百姓看来……很难说孰对孰错,农村的医疗条件有待改善,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多的非法行医。”孟广达比云乔多吃了十几年的咸盐,自然社会经验更丰富,看待事情的角度也不一样。
“哎!现如今这社会,有证的不一定真能把病治好,无证的也不一定就都是骗子。现实就是这样。”杜庸补了一句。
“有点跑偏了,咱们回归正题。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被告人虽然是应孕妇丈夫之邀出诊为其接生,但其违规用药,引起孕妇强烈宫缩致胎死宫内,其行为达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被告人构成非法行医罪。”周颖说完,看向众人,征求意见。
“我同意。”云乔第一个举手表示赞成。其他人也纷纷表示同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