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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节(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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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梅笑盈盈的来到方轶身旁说道。

她没有说出心中的秘密,因为她觉得还不到摊牌的时候,两个人快乐就行了。

“真的,那……那我去趟卫生间,马上来。”方轶听完,急匆匆的冲向了卫生间。

一个半小时后,方轶一个人慵懒的躺在大床上,胸口一起一伏的,感觉浑身疲惫的不行,头上的汗水不断滴落在枕头上,浑身黏黏的。

方轶眼神直愣愣的看着天花板:看来明天得弄几个大腰子补补!

卫生间内再次响起了哗哗的淋浴声。

这一夜注定将激情四射。

……

次日上午十点,方轶腰酸腿疼的走进办公室没多久,杜庸敲门走了进来。

“方律师,有个案子想向您……,您这是怎么了?闪到腰了?”杜庸走过来,见方轶一手扶着腰,一手扶着桌子,费力的坐下,心中有些不解,问道。

“没……没事,昨天搬东西闪了下。”方轶有些尴尬,总不能说昨天运动过量了吧:“有事?”

“嗯,有个案子想跟您探讨下。要不……改天?”杜庸见方轶如此说道。

“不用,把案卷给我,你介绍下情况吧。”方轶说道。

杜庸将案卷递给方轶后,开始介绍案情。

这个案子是杜庸自己的案子,是他的朋友介绍过来的。

被告人名叫牛慎仪,他在下面县里的机加工厂当司机,每天的工作就是拉原材料和运送机加工厂的产品给指定的客户。

一个月前因一千多元加班费的事,牛慎仪与老板吵了一架,当时他觉得老板太黑,就想着以后找机会黑老板下,敲打下老板,然后不干了,走人。

此后没几天,厂里接了一单急活,安排他去钢厂拉材料。牛慎仪见这一车材料价值人民币十二万元,便动起了歪脑筋,在半路上将车内的材料以七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另外一家加工厂。

随后他弃车,携带七万元逃匿。老板左等右等不见他回来,便给他打电话,结果电话关机了,后来开车出去寻找,在路边找到了被遗弃的卡车。老板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便报了警,一周后,警方在火车站将牛慎仪抓捕归案。

牛慎仪对于偷卖材料的事供认不讳。

“方律师,被害单位机加工厂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所以这案子到底是定侵占罪,还是定职务侵占罪,我有点吃不太准。”杜庸说完,看向方轶。

“你们怎么想?”方轶看着案卷材料,问道。

“达哥出差了,没回来,我和周律师沟通了下,我觉得是侵占罪,因为个体工商户没有员工,只有雇员。但是周律师觉得应该定职务侵占罪。”杜庸回道。

“周律师的理由是什么?”方轶头也不抬的问道。

侵占罪vs职务侵占罪

“她的理由是,所谓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社会服务的经济组织。被害单位机加工厂虽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该厂实际上是按照企业来运营管理的,雇工人数也比较多,具有企业的全部特征,故应视为企业。

周律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作了扩大解释,理解为可以包括类似于本案机加工厂这样的个体工商户。”杜庸说道。

“嗯,我的意见跟你一样。本案应该定性为侵占罪。”二十多分钟后,方轶放下了案卷,想了想说道。

“您能否帮我解释下,有些地方我还是想的不是太通透。”杜庸虚心求教道。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由此可知,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我认为,个体工商户是《民法通则》(现已被《民法典》替代)所规范的,属于个人投资经营,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特殊民事主体,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理由是:

第一,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提到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它不属于企业。

第二,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上不同于自然人,它最显著的特征是投资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投资经营,也可以由家庭成员投资经营。

如果是个人投资经营,个体工商户在刑法意义上应视为个人;如果是家庭投资经营,从刑法意义上看也不能完全视为单位。

第三,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资产独立、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的社会组织。

个体工商户虽然也是民事主体,但它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

所以,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企业或单位。因此,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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