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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节(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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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双方谈判破裂,虽然被害人向淮先动手,用西瓜刀砍被告人,但是被告人也有准备,随即掏出尖刀反击,在互殴中,被告人将两被害人扎死,直至警方来到现场,控制被告人。由此可知,被告人实施上述斗殴行为时,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直接造成了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建议对其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检察员发表完意见后,看了一眼被告席上坐着的任玉江,后者明显一怔,脸上却没有太多的情感流露。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在被告人进行自行辩护后,审判长接着说道。

方轶组织了下语言,说道:“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玉江不构成犯罪,构成特殊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条款规定的目的在于:使守法的人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采取防卫行为时,可以不必过于顾虑防卫的手段和结果。

其立法目的在于:鼓励人民群众同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震慑犯罪。

该款的规定不同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被称为‘特殊正当防卫’,也被称为‘无过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上述条款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

现实很复杂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行凶’行为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比如使用凶器暴力行凶,有可能致人重伤的伤害行为。

根据该款规定,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则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任玉江向被害人向淮追索饭款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向淮吃饭后不但不给钱,在被合理追索欠款后,还对被告人进行报复,寻衅滋事,由此可见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责任。

案发当日,任玉江虽然从后厨拿了一把尖刀随身携带,但并未主动使用,而且他是在听说向淮等人又来店里闹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为了斗殴而准备。

斗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特征是斗殴参加人互相均有非法伤害的故意,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前,不存在非法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案发当日,向淮和车勇纠集人员到任玉江的饭店寻衅滋事,并用西瓜刀砍伤任玉江右臂及头部,已构成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

任玉江在被砍两刀后,被迫持尖刀反击,在此期间,其向持木椅子砸自己的车勇反击了一刀,并在夺过向淮的西瓜刀后,停止了反击的防卫行为。这表明被告人任玉江是被迫进行的防卫,其在防卫的时间、对象上均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针对行凶行为的特殊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有意引导双方继续辩论。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任玉江在斗殴中只是身受轻伤,被害人的行为并未严重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被告人的行为却导致两被害人死亡。

而且被告人在案发之时,明显具有放任、甚至希望将对方刺伤、刺死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完毕。”检察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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