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8节(3 / 4)
该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我还有一个问题,宋大春与佘清云是夫妻关系,直到案发之时,他们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那么佘清云打工赚回来的钱应该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宋大春如果构成抢劫罪的话,法院在定罪量刑时,抢劫的数额是不是也要有个说法?”周颖噼里啪啦的敲完键盘后,想了想问道。
“嗯,不错,学会独立思考了,这个案子确实有点特殊。
本案的被告人宋大春与被害人佘清云是夫妻关系,截止案发之时,并未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本案被抢财物应属于宋大春夫妻的共同财产……”方轶点头说道。
“方律师,我突然想起了一个问题。
您说宋大春教唆他人抢劫自家的夫妻共同财产,宋大春如果被认定为抢劫罪,在犯罪主体上会不会有问题?财物是自家的,能算是抢劫吗?
毕竟《刑法》中规定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物,不包括自有财产。”周颖突然问道。
方轶想了下,笑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未经与对方同意,夫妻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占有或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构成侵权。如果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被告人宋大春教唆他人抢劫自家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以被教唆人阎少兴和周得明抢得的佘清云的财物作为实施被教唆之罪(故意伤害)的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宋大春的行为不属于夫妻一方擅自占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行为,而是转化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刑事犯罪行为。
虽然宋大春教唆他人抢劫的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这并不影响被告人宋大春行为性质的确认,其构成抢劫罪(教唆)。
因此,丈夫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丈夫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与《刑法》中规定的抢劫罪的内容并不矛盾。但是宋大春与被害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却会影响本案中法院对具体抢劫数额的认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宋大春在得知妻子佘清云要与其离婚的情况下,教唆他人故意伤害自己妻子的同时,又教唆他人抢走妻子带回的财物,并以抢得的财物作为被教唆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报酬,其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足以达到了应按照《刑法》定罪处罚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宋大春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嗯,我明白了,看来这个法援的案子,唯一可辩护的点就在抢劫金额上了。其他的意义不大。”周颖自顾自的说道。
“你可不要这么说,我只是给你说下我的意见,我的意见并不代表法官的意见,你不要被我的意见影响了。
作为一名律师,听一听别人的意见,看一看案例固然重要,但一定要有自己的想法,独立思考,每个刑事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否则你会产生依赖心理,以后很难独立执业。”方轶笑呵呵的说道。
“谢谢方律师。不过我觉得您说的还是很有道理的,别人我不知道,反正我最服您。”周颖一脸俏皮的笑道。
“其实吧,我也挺服方律师的……”一直在一旁听天书的伍庆辉,为了证明自己是这屋里的第三个会呼吸的人,也表态道。
“哪都有你,一边去。”周颖回头瞪了他一眼,毫不客气的说道。
“你看你,跟我说话老这么客气……”多亏了伍庆辉脸大,否则被周颖这么一怼肯定下不来台。
劝人学法,千刀万剐
“小伍还是挺不错的,自从进了团队,天天啃考试材料,准备司法考试,虽然底子差点,但有上进心!已经很不容易了!”方轶给了伍庆辉一个台阶。
“他不容易?方律师,我才不容易呢,一天到晚除了办案子,还得帮他讲题,划重点。要不是……啥也不说了,全是眼泪啊!”周颖苦着脸道。
“行啦!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他这是在帮你复习之前的知识,让你掌握的更扎实些,凡事都有两面性。”方轶呵呵笑道。
“您这么一说似乎也有点道理。谢谢方律师,我先回去了,等案子有结果了我告诉您。”周颖笑嘻嘻的离开了办公室。
待周颖走后,伍庆辉贼兮兮的走了过来,从一个纸袋里拿出了两盒茶叶放在了方轶的桌上。
“方律师,谢谢您替我解围,我听二爷爷说您喜欢喝茶,我特意买了两盒大红袍,也不知道合不合您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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