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历史 |

第227节(2 / 4)

加入书签

被害人邓刚投掷哑铃的行为,其实质是为了制止周涛与庄文婧之间的争斗,以免被告人庄文婧对周涛造成更大的伤害。

由此可见,被告人庄文婧用刀刺死被害人邓刚的行为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庄文婧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邓刚举起重三斤的哑铃砸庄文婧的行为,不应解释为是为了制止周涛与庄文婧之间的争斗。

因为在进入女员工宿舍后,邓刚虽然未对宿舍内的女员工实施暴力行为,但邓刚是遵照之前与周涛的密谋,与其一起在半夜之时闯入女员工宿舍的。邓刚不是一名旁观者,更不是一名劝架人,而是参与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邓刚举起哑铃欲砸庄文婧,是对庄文婧的继续加害。

被告人庄文婧在面临邓刚的继续加害威胁时,持刀向其刺出,其目的是为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

所以无论从防卫人、防卫目的还是从防卫对象、防卫时间看,庄文婧的防卫行为都是正当的。由于庄文婧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实施防卫,故虽然造成邓刚死亡的结果,却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许可的限度内,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完毕。”方轶道。

……

庭审结束后,休庭十分钟,合议庭退出了法庭。

此时旁听席上的两波人,在法警的注视下,没有人敢越雷池半步,方轶的心也在蹦蹦的跳着,不知道审判长会怎么判,如果判有罪,他心里肯定不服,如果判无罪,他得提防着点被害人家属,以免被打,哎!爱咋滴咋滴吧!

……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庄文婧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

起诉书指控庄文婧持刀致死邓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庄文婧无罪。

二、被告人庄文婧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审判长宣判道。

听到判决结果的那一刻,旁听席上两极分化,刘敏和庄文海等人一脸喜色,而邓刚的家人则是义愤填膺,嚷嚷着要上诉。

方轶对面的公诉人脸色难看,看来是不服判决,极有可能会提起上诉。

宣判后,庄文婧没有再被羁押。邓家的人虽然不服,但身在法院也不好太过嚣张,嚷嚷了几句后,便离开了。

“方律师,谢谢您!”庄文婧双眼含泪,哭着向方轶鞠了一躬。

从建议有期徒刑十五年到无罪释放,庄文婧的心情就像是做过山车一般,大起大落,她对方轶的感谢是真心的,发自肺腑的。

“没事了,不要哭。事情都过去了,你做的对,调整下心态,前面的路还很长。”方轶安慰她道。

此时,薛红走了过来,抱住庄文婧,两人喜极而泣。

从早上九点开始开庭,一直到下午二点多,持续开庭对法官、检察员和律师的身体素质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就连旁听席上的众人也都暗暗叫苦。

现在庄文婧被无罪释放了,方轶心中一松立刻感觉头重脚轻,扶着桌子强撑着,过了好一会儿才缓过来,这是体力和脑力消耗过大的表现。

众人簇拥着方轶和周颖回到山庄大肆庆祝了一番,当天因为众人高兴,频频向方轶敬酒,一直喝到晚上才散,方轶喝的舌头都大了,只能住在山庄。周颖给所里打电话报了平安。

为了律师的安全考虑,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凡是团队的律师不在本市办案的,如果当天回不来,需要将行踪报告给团队。单干的提成律师需要向所里报备,以防万一。

现实中半夜跑来宾馆抓律师的有,打威胁恐吓电话的也有,还有设计陷害律师的,尤其是某些高危地区(这里就不点名了)。此前有过报道,某刑事律师一宿换了二次宾馆,就是为了躲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次日一早,方轶和周颖在餐厅吃过早饭后,方轶被刘敏请去了办公室。

“方律师,昨天的情况您也看到了。您说对方会不会上诉?”刘敏问道。这事她没敢对表妹庄文婧说,怕她焦虑。

“从现在的情况看,检察院上诉的可能性极大。您在本市,我们离的远,您可以注意下,判决书下来后,我们也会问法官。”方轶想了想道。昨天喝的酒有点多,现在他脑袋还涨涨的。

“方律师,我是这么想的,未雨绸缪,您看万一对方上诉,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