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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节(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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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的证言。

证言内容是:赵双与薛红、庄文婧同为山庄的服务生,并在同一宿舍居住。案发当日凌晨一点多,周涛敲宿舍门叫薛红开门,被薛红拒绝了。

随后邓刚和周涛踹开了宿舍的门,闯进了宿舍。周涛直接到薛红床边,两人没说几句便打起来了。庄文婧下床帮薛红打周涛。

此时邓刚从墙边抄起一个哑铃,向庄文婧冲过去。邓刚把哑铃扔出去后,就倒在了地上。庄文婧的睡衣被撕坏了,她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站在宿舍地上发愣,随后发出一声惊叫,跑出了宿舍。

该份证言证明,被害人邓刚是被庄文婧杀害。”检察员道。

庄文婧对该份证据认可,方轶也对该份证据认可。

“第四份证据,赵生的证言。

证言内容是:案发当天晚上七时许,他在山庄值班,邓刚和周涛要进去找薛红,正好被他碰到。

因山庄里有客人,二人又喝了酒,他怕出事便没让他们进去。凌晨二时三十分左右,周涛敲他的房间门,让他帮忙送邓刚去医院,此时他发现周涛的胳膊正在流血。

他跟着周涛到了宿舍,发现邓刚趴在宿舍内的地上,头冲外,地上有一大滩血,他与周涛一起将邓刚送到医院,并打电话报警。

该份证据证明,邓刚死于女生宿舍内,宿舍为第一案发现场。”检察员道。

接下来,检察员又出示了第五、六、七、八、九份证据。

第五份证据,尸体检验报告,证明邓刚系被锐器(单刃片刀)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现场提取的白把水果刀可以致上述损伤。

第六份证据,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为山庄女服务员宿舍。该宿舍室内地面上有片状及点状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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