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节(2 / 3)
2、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的程序不正当。
村委会与上诉人窦涛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就期满后地上物的处置没有进行约定,而村委会曾出具证明,承包土地上的地上物为上诉人的合法财产。
如村委会需要收回该土地,应与上诉人窦涛协商地上物的补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双方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回到本案,村委会在收回土地前并未与上诉人沟通地上物的补偿事宜,也没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仅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上诉人退还土地,此后,因村委会与上诉人未能达成一致,村委会委派保安及临时雇用人员强行砍伐果树,导致上诉人窦涛的合法财产被侵害,其妻子在阻拦过程中被保安强行控制。
因此,村委会的行具有非法性,构成不法侵害。
二、上诉人窦涛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客观上具有紧迫性。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正在实施过程中。
本案中,临时雇员张大宝等人员闯入上诉人的果园后,开始实施砍伐果树的行为,上诉人的妻子上前阻拦,被保安扯到一旁强行控制。
在此情况下,上诉人窦涛手持菜刀将闯入之人驱离,其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保护妻子和自家的合法财产安全,因此,窦涛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的紧迫性的要求。
三、上诉人窦涛主观上具有正当性。
在刑法理论上,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应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1、行为人意识到不法侵害的发生且正在进行;2、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承包期满后,曾主动要求缴纳土地承包款,但被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在上诉人窦涛未明确表示放弃承包权,村委会也没有与窦涛协商果园内果树的补偿事宜的情况下,村委会派人到其果园砍伐果树侵害了窦涛的合法财产。
面对不法侵害,如果上诉人窦涛不采取防卫措施,其合法权益必将遭受巨大损失,因此窦涛的防卫意识具有正当性。
四、上诉人窦涛实施的防卫行为仅针对不法侵害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为保护其合法财产,不得不持菜刀驱离闯入其果园强行砍伐果树的不法侵害人,被害人张大宝正是不法侵害人之一。
由此可见,上诉人窦涛实施防卫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不是无辜路人或者群众。
五、上诉人窦涛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一般来讲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比如不法侵害人已经收手,行为人仍然追打;另一方面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过于重大。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的行为仅造成不法侵害人张大宝轻微伤,与上诉人窦涛可能遭受的重大财产损失相比,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有助于彰显法律的价值取向,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请法院依法裁判,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恰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王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我们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就续签事宜达成一致,此后上诉人窦涛长期霸占土地进行经营长达两年之久,而且未缴纳土地租金,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村集体的利益。在村委会收回土地的过程中,窦涛持菜刀殴打保安,并将张大宝砍成轻微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上诉人窦涛持菜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一审法院确定的罪名及量刑适当。完毕。”王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坐在方轶身旁的周颖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发言,只能暗暗的给方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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