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节(2 / 3)
查。一审时公司也提供了相关财务资料。”邹强道。
“你指使员工进行一房二卖的目的是什么?”方轶问道。
“当时公司经营上出了点问题,急需资金,为了应急我才出此下策。”邹强道。
“你有没有想过,一房二卖如何解决交房问题?”方轶接着问道。
“想过,房子都卖了,只能退还购房款。”邹强道。
“你们有能力退还购房款吗?”方轶继续问道。
“当时没有,但是现在有了,公司找到了接盘的资金方。”邹强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邹强的自行辩护意见与之前差不多,反正就是一个中心思想:购房款我没用,都给公司用了,不认可合同诈骗罪。
“上诉人邹强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邹强一房二卖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对一房二卖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行为人一房二卖的具体原因、交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行为人是否具有调剂交房的能力以及清偿相关债务的能力等方面的事实进行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在出售房产获得购房款后,根据一审时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购房款全部被用于公司经营,没有被个人挥霍或者占有。
而且被告人具有退还购房款的意愿,也有能力退还相关款项。因此,被告人虽然存在一房二卖的行为,但是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够成合同诈骗罪。”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翻阅了下案卷,片刻后道。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将已经出售的楼盘房产再次出售给本案受害人,属于虚构目标房产,虽然房产是实际存在的,但是购房合同根本就无法实际履行,而对于此被告人是明知的,这本身就是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
在一房二卖后,被告人因无力交房,随即出售全部股权,想要逃脱法律的制裁,带有明显的诈骗意图。因此,我们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量刑适当,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检察员道。
喜极而泣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看了一眼公诉人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采用欺骗的方式进行一房二卖获得购房款,虽然购房款都在公司账上,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人,换句话说,公司是被告人的,被告人变相占有购房款。
而且在获得购房款项后不久被告人转让全部股权,其目的是想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获得套现,其诈骗手段更加隐蔽,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首先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与被告人资产是相互独立的,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二者财产混同,所以公司的财产就是公司的,不是被告人的。
其次,被告人转让公司股权完全是出于商业目的,而且根据一审时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人转让股权时,在股权转让协议里,买卖双方已经就一房二卖产生的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根本不存在公诉人所说的合同诈骗后套现的问题。
请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求。”方轶道。
……
庭审已经结束了,方轶坐在辩护席上在等待最后的宣判,今天没有人来旁听,开庭前方轶特意通知了彭华雁,并询问她是否到现场旁听,对方犹豫片刻后还是没有来旁听,她留在办公室等方轶的消息。
十多分钟后,合议庭法官依次走入了法庭,上诉人邹强也被带进了法庭。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一房二卖签署有关合同时确实存在特殊原因,在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时,发生了股权、资产转让等公司变更事项,公司变更相关主体对一房二卖产生的债务和其他债务如何承担,单独作了相关的约定,故认定被告人邹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事实难以成立,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本院判决:上诉人邹强无罪。”审判长道。
方轶心中一松,看来这次赶上了负责任的法官,也变相证明了自己的预测,隐藏在案件背后的那位根本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
拖着疲惫的身体走出法院后,方轶给彭华雁打去电话,将庭审情况说了一遍,语气中透着兴奋。
彭华雁听后说了声谢谢,语气没有什么变化,依然是那么谦和。但是办公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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