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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节(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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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奇怪,便道。

“啥事?你说。”谢友和夹着香烟看向方轶。

“你们为什么都不愿意跟司马律师交流?就因为她喜怒不形于色?”方轶问道。

“这事吧,怎么说呢,有的时候律师合作要看气场,两个律师的气场要是不和,合作起来会感觉特别别扭。

这么跟你说吧,我不是不愿意跟她交流,是气场不和,实在没法跟她交流,跟她一起去见客户,总会感觉特别扭。特别是来去的路上,坐在车里两人都不说话,跟蹲大牢似的,感觉特别压抑。

现在你来了,问题都解决了。”谢友和想了想,嘿嘿一笑道。

方轶算是听明白了,合着牺牲我一个幸福你们大家呗,彻底无语了!

片刻后,方轶想劝劝谢友和,以免自己真的被司马君当成跟班,便道:“谢律师,司马懿曾说过:看人之短,天下无一可交之人。看人之长,世间一切尽是吾师。

尽管司马君律师有很多地方不太……完美,但是她专业能力强,这是她的强项,你不能总盯着她的缺点看,她还是有可取之处的,你跟她多接触接触就知道了。”

谢友和听完,盯着方轶不住的上下打量,看的方轶心里发毛:“小方啊,还是你有学问,那话是不是司马懿说的,我不知道,但是我绝对不信。”

“为啥?”方轶傻傻的看向谢友和,问道。

“因为他们两个都姓‘司马’,是一家子,自己人当然向着自己人啦,说的话不可信!”谢友和一本正经道。

方轶瞪着眼,呆呆的说不出话来,他被谢友和的狗屁理论雷到了!然后凌乱在了露台的风中。

片刻后,谢友和嘿嘿一笑:“跟你开个玩笑,我只相信: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不是一类人,走不到一起,也成不了朋友。同事终归只是同事!”

一周后,刘巧玲的案子开庭了。

在方轶的对面坐着两位检察员,一男一女,正在一脸严肃的做着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可能是认为刘巧玲的案子比较简单,法院并未组成合议庭,而是由一位四十多岁的男法官(审判员)独任审理。

……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男法官一脸严肃道。

“被告人刘巧玲,女,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六月二十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巧玲涉嫌盗窃罪,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二日,被告人的丈夫潘宝因贩卖dp被公安人员抓获,本案被盗车辆丰田锐志轿车因涉案被扣押。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九时许,刘巧玲来到公安局后院内,在未办理任何返还涉案车辆手续的情况下,用丰田锐志轿车的另外一把钥匙将停放在涉案车辆车棚内被扣押的红色丰田锐志轿车开走。后其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刘巧玲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公安局内部监控录像;

5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刘巧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巧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刘巧玲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对刘巧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起诉书宣读完毕!”男检察院道。

方轶明白,所谓的“认罪认罚”不过是刘巧玲的缓兵之计,如果她真的都认了,就不会再花钱请律师了。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男法官问道。

“听清楚了。”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刘巧玲答道。

“你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是否认可?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有何异议?”男法官例行公事道。

“我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不认可。公安部门已经认定那车是我家的合法财产,丰田车已经归还我了。我的行为不是盗窃。”刘巧玲理直气壮道。

啥?不认账!当初问你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两名检察员一头黑线的看着被告人刘巧玲,大姐,你知不知道这样做会给我们增加多少工作量,你是嫌刑期短是吧,早说啊!我们给你改成十年有期徒刑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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