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历史 |

第82节(3 / 3)

加入书签

d,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3]10113号),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在家吸食dp的主要证据为对原告的尿液报告,在未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便断定原告曾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在家中吸食dp,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完毕。”方轶道。

起诉状完全是方轶蒙着写的,因为当事人能提供的材料仅有《处罚决定书》没有其他的材料,所以,方轶只能硬着头皮写,具体只能看开庭时对方提供的证据了。

方轶在京城法院工作的同学告诉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所以方轶把宝押着了被告提供的证据上,若是能找到一两个致命的漏洞就可以将案子打赢,如果找不到,那就没办法了,愿赌服输。

“被告进行答辩。”女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被告将原告口头传唤至办案场所后,当日对原告的尿液进行采集并现场检测,检测结论为呈吗啡阳性。

此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原告承认其于二、三天前在家中吸食dp。于是被告根据讯问笔录和检查报告向原告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中,被告未违反相关规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是诉讼请求。完毕。”方面大耳男律师底气十足道。

转机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女法官道。

“原告只有一份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处罚的事实。举证完毕。”方轶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认可。”方面大耳男律师道。被告自己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然要认了。

“被告,举证。”女法官道。

方面大耳男法官将证据一式两份交给了女法官,女法官将其中的一份给了方轶。

“第一份证据,询问笔录及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被告的程序正当,原告承认其二、三天前吸食了dp;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