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节(2 / 3)
高家庄村委会签署了新民居房产项目的协议,实际上也投入了资金进行运营,前期土地平整工作都已完成。只是由于资金问题,未能进行进一步开发,由此可见新民居房产项目是真实存在的。
第二,红海公司在该项目上先向高家庄缴纳了三百万元保证金,其后,又雇佣施工单位对土地进行了平整,为项目开工做准备,并支付了工程费用。由此可见,红海公司对项目确有大量投入。
另外,红海公司至今未与高家庄村委会解除协议,其与联达公司的施工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诈骗的行为。
第三,本案涉及的项目真实存在,而且也确实是上诉人经营的红海公司在进行开发,联达公司与红海公司签署合施工协议属于民事行为,本案应属民事纠纷,上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判长,上诉理由陈述完毕。”方轶道。
辩护
“上诉人曹月山,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
一审判决书认为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事实,以红海公司名义与联达公司签订新民居房产项目施工协议,并通过该协议骗取三百万元非法占有,构成合同诈骗罪。我对此不认可。
我代表红海公司与联达公司的陈总签订协议时,提交给对方的项目材料都是真实的,不存在诈骗行为。另外,联达公司支付给红海的三百万元保证金,我也全部用到了项目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情况,所以我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曹月山知道这是他最后的机会,一旦罪名坐实,他将面临十五年的牢狱之灾,所以他对这次庭审非常重视,也做了不少准备。
“下面由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不带任何感情的声音在空旷的审判庭上空回荡,让人感觉有些冷飕飕的。
“上诉人,你在与联达公司签协议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女检察员严厉的问道。
“当时项目刚启动,我正在筹集资金……”曹月山话说到一半被检察员打断了:“请直接回答有没有履约能力。”
“当时项目正在融资,我已经谈了几家金融机构。”曹月山道。
“也就是说签约当时不具备履约能力了,对不对?”女检察员道。
“对,当时资金不足。”曹月山的声音软了下来。
“根据红海公司与高家庄村委会的约定,红海公司要向高家庄村委会支付五千万启动资金,红海公司是否支付?”女检察员冷冷的问道。
“没支付。”曹月山道。
“新民居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女检察员问道。
“没有,正在申请审批。”曹月山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女检察员一脸严肃道。
“上诉人曹月山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上诉人,联达公司支付了三百万保证金后,这笔钱用在了什么地方?”方轶问道。
“退还了城建下属子公司二百万施工保证金,然后剩下的一百万都用在红海公司的运营上了。”曹月山道。
“在这期间,你的工资和奖金有提高吗?”方轶问道。
“没有,别看我是红海公司的老板,但是我的工资并不高,为了给员工发工资,推进运营新民居项目,有好几个月我都没拿工资,公司的财务账上都有记载,现在公司还欠我好几万块工资呢。”曹月山道。
“你与联达公司签约前,联达公司是否派人到现场看过项目情况?是否派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过现场尽调?”方轶接着问道。
“没有,之前红海与城建下属子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后,因为资金问题迟迟未能开工,我们双方解除施工合同后,我急于找施工方,所以给的条件比较好,与四家建筑公司谈过后,联达公司的陈正觉得这个项目不错,只看了项目效果图就与红海公司签署了施工协议。
联达公司根本没有派人去现场查看实际情况。”曹月山道。
“对方有没有提过要去现场查看情况,或者派人去业主方了解情况。”方轶问道。
“没有,当时陈正是因为看好项目所以联达公司和红海公司才签的约,当时我们与高家庄的协议,我都给他看了。他没有异议。”曹月山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道。他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想通过讯问,让合议庭知道,曹月山没有侵占保证金。
“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回答道。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辩护人发言。上诉人曹月山可以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发表的辩护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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