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节(3 / 3)
“有没有相关部门找过你,要求按照机动车的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方轶继续问道。
“没有。”孙连鹏道。
方轶停止了提问,看向法官:“我问完了。”
“下面请公诉人出示证据。”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羚羊牌电动车照片,该车目前存放在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就是骑着这辆车在村口被查的;
第二份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在被查前喝了大量白酒,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第三份证据,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及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当时属于醉酒状态,他骑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宋检察员一份一份的宣读着证据。
“被告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女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孙连鹏道。
“被告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法官问道。
“没有意见。”方轶道。
“被告辩护人有需要提交的证据吗?”法官问道。
“没有证据。”方轶道。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不在证据上,而在于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辆。如果不属于机动车辆,自然孙连鹏就构不成危险驾驶罪,反之则构成犯罪。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围绕争议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
请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法官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应属于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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